113年:專師通論
依據民國110年1月20日「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規範之「預立醫療決定」簽署,下列何者錯誤?
A預立醫療決定書完成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即具有撤除維生醫療之效力
B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C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D須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Autonomy Act)關於「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medical decision)之法定完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啟動時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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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敘述「預立醫療決定書完成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即具有撤除維生醫療之效力」。實際上,依實施細則規定,預立醫療決定之完成須同時具備三步驟:- 由具備資格之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於預立醫療決定書上核章確認;
- 經公證人公證或有二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證人在場見證;
- 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已掃描存於中央資料庫之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dongshiphc.taichung.gov.tw)
僅註記健保卡而未完成前兩項程序之預立醫療決定,並不符合法定要件,故不能直接產生拒絕或撤除維生醫療之效力。此選項將「註記」誤認為唯一要件,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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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
敘述「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病主法及施行細則並未限制意願人須於特定時機才能撤回或變更,且實施細則第13條明訂:意願人如欲撤回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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