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師通論

依據民國110年1月20日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安寧緩和醫療只能在專門的安寧療護機構中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不得提供此服務
B病人必須經過家屬同意,才能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服務
C安寧緩和醫療的主要目的是延長病人生命
D醫療機構必須告知病人及其家屬有關安寧緩和醫療的選擇,並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2021年1月20日(民國110年1月20日)修訂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重點,包括病人自主決定權的落實、預立意願書與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醫療機構之告知義務,以及家屬在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情況下之角色。

選項分析

  • 選項A
    「安寧緩和醫療只能在專門的安寧療護機構中提供,其他醫療機構不得提供此服務」
    條例並未限制僅能在特定「安寧療護機構」提供,凡具備醫療機構資格者(包括區域醫院、醫學中心、社區醫療體系等),均可依病人需求提供安寧緩和醫療,並納入健保給付制度,促進安寧照護普及化。故此敘述錯誤。 (zh.wikisource.org)

  • 選項B
    「病人必須經過家屬同意,才能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服務」
    條例強調「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自行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第五條前段),其決定效力與家屬同意無關;僅在病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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