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專師通論
依據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優生保健法」人工流產之施行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A配偶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B五等親親屬患有礙優生之傳染性疾病
C醫學認定分娩將危害其精神健康之診斷證明
D害怕懷孕會加劇脊柱變形之軟骨病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民國98年7月8日公布修正後)關於人工流產合法施行的法定情事。重點在於釐清法條對於「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適用對象(本人、配偶、四親等血親)、以及其他包含醫學上危害母體健康與胎兒畸型等情形。
選項分析
-
選項A
法條第九條第一款:「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配偶若罹患遺傳性疾病,屬於法條明文規定範圍。故A屬於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情事。(zh.wikisource.org) -
選項B
法條僅規定本人或配偶,以及本人或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且對血親只限於「遺傳性疾病」情形,並無五親等親屬,也未涵蓋「傳染性疾病」。故五等親罹患礙優生之傳染性疾病,不在適用範圍內,非人工流產施行情事。([zh.wikisource.org](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4%AA%E7%94%9F%E4%BF%9D%E5%81%A5%E6%B3%95_%28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