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師通論
病人 40 歲初次診斷末期腎臟疾病,評估符合接受腎臟移植條件。一年半前與 38 歲配偶結婚,配偶曾於26歲捐贈部分肝臟給父親,此次知悉丈夫病況,再次提出活體捐贈申請。此時專科護理師可提供何項建議?
A與受贈者結婚未滿兩年,配偶不符合捐贈條件
B配偶於完成書面同意後,始可安排進入捐贈評估
C受贈者於結婚後一年診斷,配偶符合捐贈條件
D配偶曾捐贈部分肝臟,不符合腎臟捐贈條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臺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對活體捐贈者身分資格之規範,特別是配偶捐贈者之婚姻年限條件與例外情形。
選項分析
-
選項A 「與受贈者結婚未滿兩年,配偶不符合捐贈條件」 本條例第8條規定,配偶須「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三年以上」方符合身分;惟若「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即不受結婚三年門檻限制,配偶即可捐贈(president.gov.tw)。本案例夫妻結婚1.5年,在結婚滿一年後才診斷末期腎衰竭,屬例外,可予捐贈,故選項A錯誤。
-
選項B 「配偶於完成書面同意後,始可安排進入捐贈評估」 活體捐贈流程除書面同意外,尚須由至少兩位最近親屬出具同意證明,以及醫療團隊評估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能進行捐贈相關檢查與手術安排(president.gov.tw)。單純「書面同意」並不足以啟動評估程序,故此選項不完整,錯誤。
-
選項C 「受贈者於結婚後一年診斷,配偶符合捐贈條件」 精準反映本條例例外規定:若配偶在結婚滿一年後,始被診斷為需移植適應症,則縱未達三年仍可捐贈;本例中病患結婚1.5年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