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師通論

52 歲男性診斷為舌癌第二期,接受病灶切除手術後出院。上週在家中被發現突然無呼吸心跳,送往急診急救後恢復呼吸心跳,插管接呼吸器至加護病房治療,但目前仍未恢復意識。家屬告訴醫師病人上次住院時已簽立拒絕維生醫療意願書,認為現在治療已經違背病人意願,希望醫師立即拔除呼吸器讓病人好走。以下處置何者才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

A此治療已違背病人之意願,可以立即撤除維生醫療
B因病人不符合末期之定義,無法立即撤除維生醫療
C本身為癌症病人且OHCA未恢復意識,預後極差,以立即撤除維生醫療較適當
D尚未召開家庭會議確認其他家屬之意見,無法立即撤除維生醫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末期病人」的嚴格定義與依此法規辦理撤除維生醫療(如拔除呼吸器)的法律程序。必須同時符合:一、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二、簽署拒絕維生醫療之意願書;三、經程序確認,才能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

選項分析

  • 選項A
    認為「此治療已違背病人之意願,可以立即撤除維生醫療」。錯誤之處在於忽略「末期病人」的法定要件。雖病人曾簽署拒絕維生醫療意願書,但依條例第七條,必須先由二位專科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才能終止或撤除原施予之維生醫療(clinic.org.tw)。

  • 選項B
    指出「因病人不符合末期之定義,無法立即撤除維生醫療」。符合條例規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明定「末期病人」係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本案病人為舌癌第二期且已接受根治手術,並非條例所稱之「末期」;此外,心肺復甦術後之昏迷狀態並不等同於原疾病之末期表現,因此不得依意願書立即拔管(clinic.org.tw)。

  • 選項C
    認為「本身為癌症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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