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專師通論
依據民國 97 年發布之「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可不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以緩解醫院壅塞
B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
C醫院辦理轉診,應將其原因與風險告知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並記載於病歷。傷病患意識不清且親屬不在場時,得免載明
D醫院辦理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時,應由病患自行指定救護運輸工具、救護人員,醫院得提供適當之維生設備及藥品、醫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掌握《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之子法──「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重點條文,理解醫院間緊急轉診的程序、告知義務與同意要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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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敘述「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可不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同意…」。依第4條規定,後送醫院於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僅「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轉回原院,仍須獲得同意方可轉回,並非可逕行實施,故此選項錯誤(lawtw.com)。 -
選項B
敘述「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正吻合第4條明文:「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為正確陳述(lawtw.com)。 -
選項C
敘述「醫院辦理轉診,應將其原因與風險告知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並記載於病歷。傷病患意識不清且親屬不在場時,得免載明」。實際第5條明定:「傷病患意識不清且親屬不在場時,應於病歷內一併載明」,並無免記載之例外,故此選項錯誤(lawtw.com)。 -
選項D
敘述「醫院辦理(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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