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醫學三(2)
A醫師預備要進行新藥品人體試驗,為讓更多病患進入此試驗,且因為現有治療方式效果不佳, A 醫師不想在同意書上說明現有之治療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人體研究法之規定,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知情同意須告知事項,不包括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故 A醫師可不用告知
B依據醫療法之規定,人體試驗之研究對象知情同意須告知事項,包括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故 A 醫師 須告知
C知情同意是倫理問題,告知事項越多越好,法律並無規定
DA醫師可自行決定告知內容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探討人體試驗(臨床試驗)受試者之「知情同意」應包含的告知內容範圍,特別是是否須向參加新藥試驗的病人說明「現有其他治療方式及其優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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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主張依《人體研究法》規定,知情同意書不須包括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
《人體研究法》第14條所列9項告知事項:研究機構、目的、方法、主持人、權益保護機制、撤回權、風險與救濟、研究材料運用、商業利益等,並未包含「現有治療方式及其比較」(law.moj.gov.tw)。但此法僅規範研究內部應告知資訊,並未排除其他主管機關另行要求的告知內容。 -
選項B
主張依《醫療法》規定,人體試驗的知情同意須告知其他可能的治療方式及其說明。
《醫療法》第79-1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人體試驗「其他告知內容等事項」(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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