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醫學六(2)
28歲的佳華已有一個 3歲的女兒,健康活潑,佳華的公婆一直希望她能再生一個兒子。佳華於6個月前懷孕,身體狀況及胎兒情形均很好,但她仍然擔心孩子是否正常。懷孕24週時要求婦產科醫師為她做羊水穿刺及染色體檢查,一週後染色體檢查結果顯示為 XY,但有三個第 21對染色體( trisomy 21 ),佳華和她先生討論後決定要墮胎。以下作法何者最不恰當?
A立刻依法進行墮胎手術
B向他們說明此時期胎兒出生後已有存活的機會及墮胎手術的步驟有那些
C照會小兒科醫師向他們說明唐氏症的罹病及心智狀況等
D轉介給社工師了解他們的想法,給予需要的協助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產前診斷後發現胎兒異常時,醫師的法律責任與倫理義務,包括:
- 優生保健法(即現行母體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對於人工流產適用週數與執行場所的規範(project.cna.com.tw)
- 同法第11條第2項所訂醫師「告知並勸導」義務,必須充分向孕婦及其配偶說明胎兒異常情形、終止妊娠之必要性及相關程序,並提供多專業諮詢支援(6laws.net)
- 胎兒生存能力(viability)考量——妊娠24週左右即具母體外存活性,如不先行終止胎心,可能衍生早產新生兒急救爭議(mombaby.com.tw)
選項分析
- 選項A:立刻依法進行墮胎手術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雖准許妊娠24週內終止妊娠,但逾12週必須於醫院住院施行,且法律並不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