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藥師辦理執業登記時需提供繼續教育積分證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業藥師每6年執業執照更新時須完成120點積分數
B繼續教育課程中必須包括藥學專業課程、藥學倫理及藥學相關法規課程證明達12點以上,最高不超 過24點
C繼續教育課程中必須包括性別議題及感染管制課程
D領取藥師證書5年後才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只要提供申請執業前1年內接受20點積分證明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每 6 年必須完成一定點數之繼續教育並檢附證明文件以辦理執業登記或執照更新。重點規定包括:總積分 120 點、專業課程至少 96 點,其餘 12–24 點須來自「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並且必須含「感染管制」與「性別議題」各一堂課;若領證超過 5 年才第一次申請執業,須於申請前 1 年內取得至少 1/6(20 點)之積分。

選項分析

  • 選項 A
    「執業藥師每 6 年執業執照更新時須完成 120 點積分數」
    法規明訂每 6 年需 120 點,敘述正確。(dpm.taiwan-pharma.org.tw)

  • 選項 B
    「繼續教育課程中必須包括藥學專業課程、藥學倫理及藥學相關法規課程證明達 12 點以上,最高不超過 24 點」
    法規要求 12–24 點的是「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總和,不含「專業課程」。將「專業課程」納入 12–24 點範圍與規定不符,敘述錯誤。

  • 選項 C
    「繼續教育課程中必須包括性別議題及感染管制課程」
    法規明確要求上述兩類課程各至少一堂,敘述正確。([tccp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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