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藥事法所稱之藥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B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為藥品廣告
C可藉由採訪美國科學家研發之某藥品來宣傳此藥品之效果
D藥品廣告刊登時,廠商名稱、藥品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也要一併刊登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第七章「藥物廣告之管理」規範藥商在刊播、內容與呈現方式上的義務與禁止事項。考題聚焦在:
- 非藥品不得標示或宣傳療效
- 何種行為構成「藥品廣告」
- 法條明列之不當宣傳手法
- 合法廣告應揭露的基本資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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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法條明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law.moj.gov.tw)。敘述與法條一致,屬正確敘述。 -
選項 B
只要「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招徠銷售」,即被視為藥品廣告。藥事法第70條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law.moj.gov.tw)。與選項精神相符,屬正確敘述。 -
選項 C
第68條第3款明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屬禁止方式(law.moj.gov.tw)。題干稱「可藉由採訪美國科學家…來宣傳」,與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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