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何者屬藥害救濟法所指正當使用合法藥品之範疇?

A自行使用國外攜回之藥品
B依處方使用緊急授權之藥品
C依藥師指示服用成藥
D未依處方指示而服用過量藥品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害救濟法第3條將「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明確界定為「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其中

  1. 「合法藥物」須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許可證。
  2. 「正當使用」必須遵循醫師、藥師、藥劑生等專業人員指示或依照藥品標示(仿單)使用。(law.moj.gov.tw)

符合兩項要件者,若因藥物不良反應受害,方能請求藥害救濟。

選項分析

  • 選項A 自行使用國外攜回之藥品
    旅客自國外攜回之藥品通常未領有臺灣許可證,不屬「合法藥物」,即使正確使用亦不在藥害救濟適用範圍。

  • 選項B 依處方使用緊急授權之藥品
    緊急使用授權(EUA)僅為臨時授權並非正式核發許可證,依法仍不屬「合法藥物」;若產生藥害,目前並未納入藥害救濟。

  • 選項C 依藥師指示服用成藥
    成藥已取得許可證,且按藥師指示符合「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同時具備「合法藥物」與「正當使用」兩要件,完全符合藥害救濟法保障範疇。

  • 選項D 未依處方指示而服用過量藥品
    雖為領證藥品,但不遵照處方屬「不當使用」,依法不符「正當使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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