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何者屬藥害救濟法所指正當使用合法藥品之範疇?
A自行使用國外攜回之藥品
B依處方使用緊急授權之藥品
C依藥師指示服用成藥
D未依處方指示而服用過量藥品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害救濟法第3條將「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明確界定為「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其中
- 「合法藥物」須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許可證。
- 「正當使用」必須遵循醫師、藥師、藥劑生等專業人員指示或依照藥品標示(仿單)使用。(law.moj.gov.tw)
符合兩項要件者,若因藥物不良反應受害,方能請求藥害救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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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自行使用國外攜回之藥品
旅客自國外攜回之藥品通常未領有臺灣許可證,不屬「合法藥物」,即使正確使用亦不在藥害救濟適用範圍。 -
選項B 依處方使用緊急授權之藥品
緊急使用授權(EUA)僅為臨時授權並非正式核發許可證,依法仍不屬「合法藥物」;若產生藥害,目前並未納入藥害救濟。 -
選項C 依藥師指示服用成藥
成藥已取得許可證,且按藥師指示符合「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同時具備「合法藥物」與「正當使用」兩要件,完全符合藥害救濟法保障範疇。 -
選項D 未依處方指示而服用過量藥品
雖為領證藥品,但不遵照處方屬「不當使用」,依法不符「正當使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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