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關於藥師執業執照更新之敘述,何者正確?
A須在執業執照更新日前2個月內辦理更新作業
B領取藥師證書未超過5年申請執業登記,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藥師證書發證屆滿第6年之翌日
C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無論是否逾原發執業執照日期,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一律為自執業登 記日起算6年
D藥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檢具綜合臨床藥學訓練證明文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執業執照效期為 6 年,並受「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範。條文第 7~8 條明定:
- 辦理換照(更新)應在「應更新日期屆滿前 6 個月內」提出申請。(law.moj.gov.tw)
- 領得醫事人員(含藥師)證書未逾 5 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其新照「應更新日期」為該證書發證滿 6 年之翌日。(law.moj.gov.tw)
- 歇業後復業時,是否延續原更新日須視是否「逾原執照所載更新日」而定,並非一律重算 6 年。(law.moj.gov.tw)
- 一般臨床或綜合臨床訓練證明僅限定於醫師,不適用藥師。(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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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須在執業執照更新日前「2 個月」內辦理
法規要求為「前 6 個月內」提出,並非 2 個月。故錯誤。(law.moj.gov.tw) -
選項 B:領取藥師證書未超過 5 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其執業執照更新日為自證書發證屆滿第 6 年之翌日
與第 8 條規定完全相符,因此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 C: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無論是否逾原更新日,皆自登記日起算 6 年
條文規定:若「未逾」原更新日,仍沿用原日;僅於「逾原日」時才改為登記日起算 6 年。敘述過度簡化而錯誤。(law.moj.gov.tw) -
選項 D:藥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須檢具「綜合臨床藥學訓練」證明
「一般/綜合臨床訓練」之證明僅限醫師;藥師換照無此要求。故錯誤。(law.moj.gov.tw)
答案解析
根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8 條,對於領照未滿 5 年者,主管機關為避免新畢業人員過早換照,將首次換照日期設定在「證書發證滿 6 年翌日」,確保每位藥師執業首 6 年皆在同一張執照之下;因此選項 B 為唯一正確敘述。
核心知識點
- 執業執照效期:固定 6 年,換照應於屆滿前 6 個月內提出。
- 首次執業登記:
a. 證書未逾 5 年 → 更新日=證書滿 6 年翌日。
b. 證書逾 5 年 → 需先備足前 1 年至少 1/6 繼續教育積分,更新日依條文規定調整。 - 歇業復業:是否沿用原更新日須視是否已逾原日。
- 續教育積分:6 年須累計 120 點(藥師);不足前 6 個月內不可換照。
- 特定附檢文件:臨床訓練證明僅限醫師,不適用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