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師調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應按處方調劑,不得錯誤
B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C藥師執業執照應懸掛於調劑處所
D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調劑行為之法源依據主要來自「藥師法」第三章(業務及責任)。考題考察考生是否熟悉各條文對藥師調劑義務與限制之明文規定,並能分辨題幹敘述是否與條文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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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師應按處方調劑,不得錯誤」——出自藥師法第17條前段,屬明文規定,敘述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B
「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同樣摘自藥師法第17條後段,與條文一致,敘述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C
「藥師執業執照應懸掛於調劑處所」——現行藥師法並無要求藥師必須『懸掛執業執照』於調劑處或任何顯著處;條文僅規定執業時須向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並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第7條)及後續登記、變更等程序,未載明懸掛義務。故此敘述與現行法不符,為錯誤選項。 -
選項D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藥師法第12條明訂「藥師執行藥局業務,非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處方之調劑」,敘述正確。(president.gov.tw)
答案解析
藥師調劑相關之強制性義務包括:依處方正確調劑(第17條)、藥品缺乏時須洽醫師處理(第17條)、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調劑(第12條)等。題目四個選項中,A、B、D皆可在條文找到對應句子;惟現行藥師法並未規定「必須將執業執照懸掛於調劑處所」,故C項內容並非法定義務,為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 C。
核心知識點
- 藥師法第17條:調劑應依處方且不得錯誤;缺藥須通知醫師不得擅改。
- 藥師法第12條:藥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處方調劑。
- 「懸掛執業執照」並非藥師法規定;與醫師法須懸掛執照之規範不同,勿混淆。
- 考試易考「條文關鍵字」:不得錯誤、不得任意、省略、代以他藥、非確有正當理由等。記憶條文用語可迅速判斷選項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