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日前發生某藥商,將藥品「正露丸」過期品重新包裝、更改標籤及有效期間標示。對於該業者之查處,下列何者最適當?
A塗改或更換藥品有效期間標示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B該藥品因係過期品,應屬於劣藥管理
C本案涉案行為屬仿製藥,以偽造文書論罪
D業者須提出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數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對「偽藥」(counterfeit drug)與「劣藥」(sub-standard drug)之區分
- 只要「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標示」即屬偽藥,而非單純過期之劣藥。(lawswiki.one)
- 製造、輸入偽藥者觸犯藥事法第82條,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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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塗改或更換藥品有效期間標示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塗改效期→構成偽藥;製造偽藥→藥事法第82條刑責,最高10年徒刑,敘述正確。(lawswiki.one) -
選項B
「該藥品因係過期品,應屬於劣藥管理」
‧未經變造而單純逾期者確屬劣藥;但題幹已發生重貼標籤、變造效期,法律定位立即升格為偽藥,並非劣藥,故錯誤。 -
選項C
「本案涉案行為屬仿製藥,以偽造文書論罪」
‧仿製藥指合法 generic drug;與本案塗改效期無關。雖涉標籤偽造,但藥事法已有特別刑罰(偽藥罪)優先適用,不以一般刑法偽造文書論處。故錯誤。 -
選項D
「業者須提出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數據」
‧該要求乃藥事法檢驗階段之行政處分,對已構成偽藥的刑事行為不能免責;題意問「查處」最適當措施,非檢驗程序,故非本題最佳答案。
答案解析
題幹描述業者將已過期之「正露丸」重新包裝並改標示有效期限,行為符合「塗改或更換藥品有效期間標示」要件,依法即屬偽藥。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因此最適當之查處為以第82條追訴,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選項即為 A。
核心知識點
- 偽藥判定四大情形(未經核准製造、成分與核准不符、抽換/摻雜、塗改效期)。
- 偽藥 vs 劣藥:
‧逾期未變造 → 劣藥(藥事法第21條第1款,行政罰或第85條刑責)。
‧逾期且塗改標籤 → 偽藥(藥事法第82、83條,刑事責任提高)。 - 刑事責任層級:製造/輸入偽藥(§82)>販賣偽藥(§83)>製造劣藥(§85)。
- 現場稽查重點:批號、製造/效期標示與許可證登載資料須完全一致,任何塗改即違法。
臨床重要性
臨床藥師與醫師應警覺市售成藥來源與標示真偽,遇效期標示可疑立即通報 FDA;避免偽藥流入病人手中造成治療失敗或毒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