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有關醫師處方藥品,如未註明不可替代時之調劑,下列何者最適當?

A僅在缺藥時,得以外銷專用藥取代
B藥師得依法,逕以學名藥替代
C可徵得病人同意自付差額後,以較高價他廠牌藥替代,但不包括癌症用藥
D若未告知保險對象,則不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規定:當醫師處方藥品未在品名後標註「不可替代」時,藥師(含藥劑生)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之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在「價格相同或較低」的前提下替代,並「必須告知保險對象」。這條文奠定了我國所謂「三同替代」與「告知義務」的法源依據。(lawplayer.com)

選項分析

  • 選項A
    僅在缺藥時,得以外銷專用藥取代
    → 法條未把「缺藥」當作替代的必要前提,也未允許使用僅供外銷的藥品;因此此說並不符合26條。

  • 選項B
    藥師得依法,逕以學名藥替代
    → 雖然26條允許藥師以同成分等「三同」藥物(多為學名藥)替代,但仍須「告知保險對象」且不得高於原處方價格。題干未提及告知義務及價格限制,表述不完整,屬於片面敘述。

  • 選項C
    可徵得病人同意自付差額後,以較高價他廠牌藥替代,但不包括癌症用藥
    → 26條明定替代藥價格須「相同或較低」,並無病人同意自付差額即可開高價藥之規定,亦未排除癌症用藥;與法條相牴觸。

  • 選項D
    若未告知保險對象,則不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 完全契合26條「並應告知保險對象」之要求;若告知義務未履行,即不可進行替代,條文精神與題意相符,最為正確。

答案解析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藥師替代「三同」藥品的兩大核心條件為:

  1. 價格不得高於原處方藥品。
  2. 必須事先告知保險對象 (病人)。

只要缺漏其中任一條件,替代調劑即不合規。選項D正是強調未履行「告知」時即不得替代,精確扣合法條;其餘選項皆違反價格限制、告知義務或曲解替代條件,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D

核心知識點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26:「三同」(成分、劑型、含量)+「同價或較低價」+「必須告知保險對象」。
  2. 藥師法 §17:「不得任意代以他藥,需通知醫師」——與健保§26相互銜接,若處方未標「不可替代」,藥師得行使§26授權。
  3. 替代範圍:限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亦得替換,外銷專用或高價差替換均不在授權之列。
  4. 告知義務:未告知即構成違規調劑,健保可能拒付,藥師亦可能受行政處分。

臨床重要性

藥局常遇缺貨或價格差異問題,熟悉§26不僅可確保法遵,也能在病人未被過度加價之情況下,維持治療連續性並確保健保給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