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醫事服務機構可向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下列何者正確?

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的藥品費用
B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
C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可給付的檢查頂目
D醫療服務費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收費有嚴格限制。原則上所有列入健保給付之醫療服務、藥品與檢查,院所不得再向保險對象另行收費;唯一例外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所規定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special materials with balance billing)」,亦即保險人(健保署)已訂定給付上限,保險對象得依醫療需求選用價格較高者並負擔超過上限的差額。這項規定同步被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收費條款,因此考題答案聚焦在「特殊材料差額」。

選項分析

  • 選項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的藥品費用
    所有列於「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藥品,由健保署依點值或支付價格給付,醫事機構不得再向病人收取同一筆費用。若另行收費即違反《健保法》第68條「不得自立名目收費」規定。(law.moj.gov.tw) — 故錯誤。

  • 選項B: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
    《健保法》第45條明定:對於已設定給付上限的特殊材料,醫事機構得向保險對象收取超過上限部分的差額,並且主管機關對收差額金額亦設上限管制。(nhi.gov.tw) — 符合法規,正確。

  • 選項C: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可給付的檢查項目
    檢查若已列入健保支付,院所只能依規定點數向健保署申報,不得再向病患收費,否則同樣觸犯《健保法》第68條。(law.moj.gov.tw) — 故錯誤。

  • 選項D:醫療服務費用
    「醫療服務費用」泛指門診、住院診療等健保已支付之服務。除少數經主管機關公告需部分負擔者(掛號費、急診部分負擔等)外,院所不得逕向病患收取重複費用。題幹未指涉部分負擔情形,故此選項不符題意。 — 錯誤。

答案解析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及《健保法》第45、68條之規範,特約機構可向病人收費者僅限:

  1. 法定「部分負擔」(registration fee、急診部分負擔等);
  2. 經健保署公告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

選項B所述「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正是第二類合法收費項目,其費用在健保給付上限以外,差額部分依法可由病人自行負擔,並須事先告知與明確列帳。其他三項均屬健保已給付項目,不得重複收費,故本題唯一正確答案為 B。

核心知識點

  1. 健保收費原則:凡列入給付之醫療行為與藥材,特約機構不得另向病患收費,違者依《健保法》第68條處分。
  2. 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依《健保法》第45條,病患可自願選用高於給付上限之特材並負擔差額;健保署另訂「尚未納入給付特材管理作業要點」規範申報與上限。
  3. 部分負擔 vs. 差額負擔:部分負擔屬法定共付(co-payment),差額負擔屬 balance-billing,只限特殊材料。
  4. 常見考點:院所可收費項目(掛號費、部分負擔、差額特材)與不得收費項目(健保給付之藥品、檢查、診療服務)。

臨床重要性

熟悉「差額特材」規定有助臨床醫師在手術或置入醫材前,依法完成病患告知並避免不當收費爭議,提高醫療資訊透明度與病患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