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某藥局藥師租借另一藥師之證照,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健保醫療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依規定得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B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停止特約,並追扣詐領款項
C該藥師雖經法院緩起訴處分,依規定仍可移付懲戒
D該藥師經法院判定需參加法治教育2小時,此可抵藥師懲戒之繼續教育時數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人員「租借證照」屬嚴重違規行為,牽涉三大法律層面:
- 藥師法與懲戒制度:得由地方衛生局查明後經藥師公會全聯會移付藥事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可至廢止執照。(dep.mohw.gov.tw)
- 健保特約管理:中央健康保險署對詐領費用之特約藥局得停止或終止特約,並追扣不當給付。(mohw.gov.tw)
- 懲戒與刑事責任可併行:刑事案件即使以緩起訴處分結案,仍不影響衛生主管機關依專業法規移付懲戒。(laws.taipei.gov.tw)
- 藥師繼續教育規範:每 6 年須完成 150 點且必須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課程;法院命參加 2 小時「法治教育」並非在核可清單內,不能折抵。([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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