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藥師因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須移付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B懲戒之方式可廢止藥師證書
C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D藥師對於懲戒結果不服可以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法第 21 條至第 21-2 條規範藥師之懲戒事由、懲戒方式與程序,包括移付懲戒的主體、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之設置層級。答題關鍵是分清「移付懲戒」與「覆審」分別由誰主導,以及懲戒處分的最重手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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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藥師有重大或重複過失等情形時,「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law.moj.gov.tw)。敘述正確。 -
選項 B
藥師懲戒方式包括:警告、補修繼教、限制/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最重的「廢止藥師證書」(law.moj.gov.tw)。敘述正確。 -
選項 C
「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law.moj.gov.tw)。敘述正確。 -
選項 D
對懲戒決議不服者,應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而該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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