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藥師於診所執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診所執業登記之藥師,如欲在其他診所支援,必須事先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准
B藥師休息時間不在場,不可由非藥師調劑並申報健保情事
C若診所第二位藥師要請產假,可找藥師支援,惟支援藥師須事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准
D若診所藥師全部離職,可請其他診所藥師事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准支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臺灣「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及《藥師法》第11條、20-1條等規定,限定診所藥師支援(報備)的適用條件──1處執業原則、事先向所在地衛生局報准、被支援機構仍須保有至少1名專任藥師,以及非藥師不得代為調劑並向健保申報。

選項分析

  • 選項A
    《藥師法》第11條但書規定,藥師僅在特定情形且「經事先報准」才能離開原登記處所至外處所執業(law.moj.gov.tw)。故本敘述正確。

  • 選項B
    《藥事法》第37條第2項明定處方調劑必須由藥師執行(law.moj.gov.tw);若藥師離席卻仍由非藥師調劑並向健保申報,已違反藥事法與健保合約,故敘述正確。

  • 選項C
    「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將「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假(含產假)」列為緊急需要,可報准支援([mohw.gov.tw](http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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