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下列部分負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急診為被保險人之緊急就醫,得免部分負擔
B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部分負擔
C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百 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D保險人已收載之藥品,特約院所不得向被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負擔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係「門、急診部分負擔」的母法條,明定

  1. 一般情形門、急診由被保險人自付20%;
  2. 未經轉診逕赴地區/區域/醫學中心門診者,部分負擔依序提高至30%、40%、50%;
  3. 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就醫者,可減免部分負擔;
  4. 法條並未規定「緊急就醫之急診」得全面免收部分負擔。
    此外,藥品若已列入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屬健保給付範圍,特約院所不得再就該藥向病人收取額外的門、急診部分負擔(僅可按主管機關公告之「藥品部分負擔」定額或百分比收費)。

選項分析

  • 選項A
    「急診為被保險人之緊急就醫,得免部分負擔」
    ➜ 法條並未列此免除事由,急診仍須依第43條繳交20%(或定額)部分負擔,僅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就醫等特殊情形才法定免收。故此敘述錯誤。(law.moj.gov.tw)

  • 選項B
    「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部分負擔」
    ➜ 施行細則第60條及本法第43條第2項明定,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就醫,部分負擔得減免20%。敘述正確。([law.moj.gov.tw](https://law.m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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