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師法,有關藥師執業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C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 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D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 間,以二年為限;逾二年者,應辦理歇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藥師法」中關於藥師執業登記、繼續教育與執照更新,以及停業/歇業之報備與期限限制等相關規定的理解與應用。

選項分析

  • 選項 A
    藥師必須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後才能執業。此規定即見於藥師法第7條第1項,與法條完全相符。 (gov.tw)

  • 選項 B
    藥師執業須接受繼續教育,並於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此點明訂於藥師法第7條第2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內容吻合法令。 (gov.tw)

  • 選項 C
    醫事人員(含藥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須於執照到期前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繳納費用,並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證。此為實務操作及法定程序,與規定一致。 (gov.tw)

  • 選項 D
    法條規定: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主管機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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