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2次)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事非屬應處違約記點一點之處分?

A未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
B不當招攬病人接受處方調劑,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C提供服務之帳冊未保存五年
D拒絕提供調劑服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中,對特約機構違反規定所處以「違約記點一點」之情事(第36條)。重點在於掌握第36條各款所列可記點的違規行為範圍。

選項分析

  • 選項A 未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
    本辦法第10條規定:特約機構應將健保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依第36條第2款,違反第10條規定者,保險人應予違約記點一點 (mohw.gov.tw)(mohw.gov.tw)。

  • 選項B 不當招攬病人接受處方調劑,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本辦法第36條第6款明列:「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應處違約記點一點 (mohw.gov.tw)。

  • 選項C 提供服務之帳冊未保存五年
    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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