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何者不屬藥師法所規定之藥師業務?

A藥品分裝之監督職責,包括分裝藥品之封緘事項
B植入性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醫療器材之販賣
C藥品之調劑
D藥品之鑑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釐清《藥師法》第十五條列舉之「藥師業務」範疇,以及同條第三項對「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銷售或管理限制。必須辨別哪些醫療器材等級屬於藥師可兼營業務範圍,哪些不屬。

選項分析

  • 選項A 藥品分裝之監督職責,包括分裝藥品之封緘事項
    《藥師法》第十五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為藥師業務之一,分裝藥品之封緘同屬監督職責範圍,故此選項正確屬於藥師業務 (law.moj.gov.tw)。

  • 選項B 植入性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醫療器材之販賣
    《藥師法》第十五條第1項第八款雖未具體指明醫療器材等級,第三項僅授權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其範圍由衛福部訂定。實務上經公告「藥局得兼營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之範圍及種類」,僅包含第一等級,以及非植入性之第二、第三等級醫療器材;植入性第二或第三等級則未在可兼營範圍內 ([join.gov.tw](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dfccacac-a32f-446f-854c-0c2b709ed6d9?utm_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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