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師法之規定,藥師經撤銷執業執照後,再申請發給執業執照,下列何者正確?

A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B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五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C無特別限制,隨時可再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D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是否可在其執業執照被「撤銷或廢止」後立即重領,係《藥師法》第 8 條所明定的「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限制條件。考題即在考查考生對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熟悉度。(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 A
    主張「未滿二年不得發給」。條文明定為「未滿一年」,故兩年說法過長,錯誤。

  • 選項 B
    主張「未滿五年不得發給」。同上,五年亦與法條不符,錯誤。

  • 選項 C
    主張「無特別限制」。實際上《藥師法》第 8 條列出多項不得發給情形,其中包含被撤銷/廢止未滿一年,故「無限制」說法錯誤。

  • 選項 D
    主張「未滿一年不得發給」。完全符合《藥師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文字,正確。

答案解析

《藥師法》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