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事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舉發偽藥、劣藥經緝獲者,應由下列何者核發獎金?
A衛生福利部
B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C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法藥物查緝中心
D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舉發偽藥、劣藥經緝獲之獎金」的核發機關係屬《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法規題,核心在辨識「中央 vs.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責。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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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衛生福利部
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細則》第 39 條僅規定中央得「編列緝獲獎金補助」,並未直接核發獎金,故不符規定。(laws.taipei.gov.tw) -
選項 B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
TFDA為中央機關之二級單位,角色同屬中央層級,並無第 39 條所賦予之直接核發權限,僅得補助地方,故亦錯。(laws.taipei.gov.tw) -
選項 C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法藥物查緝中心
第 38 條賦予地方可「設置查緝中心(或小組)」負責取締,但核發獎金之法定主體仍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並非查緝中心本身,故此選項混淆執行單位與法定核發機關。([laws.taipei.gov.tw](https://www.laws.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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