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藥品製造業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先取得核發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B全廠皆委託他廠製造者仍須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C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D非經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製造業者之設立、營運與委外製造,皆受《藥事法》與其子法(例如「藥物優良製造準則」PIC/S GMP 與「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規範。本題考核考生對下列三大重點的熟悉度:
- 取得藥品許可證的前置性
- GMP(PIC/S GMP)要求的適用範圍
- 委託/受託製造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 製造業者得否在本廠址兼售自製成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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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須先取得核發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藥事法》第39條明定,藥品經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故 A 為正確敘述。 (law.moj.gov.tw) -
選項 B 「全廠皆委託他廠製造者仍須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藥事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應符合 GMP 並經檢查合格,係以「實際從事製造之廠房設施、設備、作業」為前提;若業者完全不自行製造,僅持證委外,則其本廠並無需接受 GMP 查核。故 B 為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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