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品廣告不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B刊播藥品廣告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C廣告屬言論自由範疇,依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藥品廣告採事前審查屬違憲
D學術性醫療刊物可刊登醫師處方藥之廣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第七章「藥物廣告之管理」對藥品廣告之事前審查機制、刊播限制及禁止行為有明確規範;憲法解釋方面,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認為「藥物廣告事前審查」合憲,釋字第744號則僅宣告「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兩者標的不同。考題即以此差異考驗考生對條文與憲法解釋之掌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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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品廣告不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藥事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明定:「藥物廣告不得……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law.moj.gov.tw)。敘述正確。 -
選項B 「刊播藥品廣告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同法第66條首段規定,藥商刊播廣告前除須向主管機關核准外,「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law.moj.gov.tw)。敘述正確。 -
選項C 「廣告屬言論自由範疇,依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藥品廣告採事前審查屬違憲」
釋字744號僅論及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未及藥品廣告;藥品廣告仍受釋字414號「合憲」見解拘束([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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