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藥商管理,何者錯誤?
A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B藥商分設營業處所,無須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C藥商申請停業,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 1 年,未經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 30 日內申請復業
D藥商申請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商設立、變更、停歇業等管理規範主要依《藥事法》第27條、27-1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5條。考題即針對這三條常考重點:登記權責機關、分設營業處所是否須再登記、停業期間與復業申請時限、以及歇業申請期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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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明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lawplayer.com)。內容吻合,故為正確敘述。 -
選項B
同一條第27條第3項規定「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各別辦理藥商登記」(lawplayer.com)。題目稱「無須各別辦理」,與法條相反,屬錯誤。 -
選項C
《藥事法》第27-1條第1項載明「藥商申請停業…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lawplayer.com](https://lawplayer.com/article/643a251de800e5f0b93b73b5?u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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