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化粧品之外包裝應明顯標示之事項,何者錯誤?
A淨重、容量或數量
B全成分名稱
C批號
D貱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之 9 大核心項目」。考題即要求辨識何者「並非」法條明載之應標示事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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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淨重、容量或數量
列於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屬強制標示項目。(law.moj.gov.tw) -
選項 B 全成分名稱
列於同條第 5 款,並對特定用途化粧品要求額外標示含量,亦為強制項目。(law.moj.gov.tw) -
選項 C 批號
列於同條第 9 款,供溯源及產品回收使用,為必備標示。(law.moj.gov.tw) -
選項 D 販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法條僅要求「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第 7 款),並未規定必須標示「販賣業者」資料,故此敘述錯誤。([la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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