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1次)
健保特約藥局受理慢性病連續處方調劑作業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B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
C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 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D保險對象領藥後,藥品遺失或毀損,得申請健保免費補發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效期、調劑間隔、每次給藥日數以及藥品替代與補發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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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再次調劑」—正確。2019 年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24 明定,保險對象必須在前一次給藥期滿前 10 日內始得持原處方再次領藥。 (law.moj.gov.tw) -
選項 B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正確。健保署每年春節提前領藥新聞稿均重申:慢箋效期依實際處方日數計算,最多 90 天。 (nhi.gov.tw) -
選項 C
「醫師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得以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且價格相同或較低之其他廠牌藥品/特材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正確。健保署缺藥處理與用藥替代原則皆要求『更換藥品須告知保險對象』,符合法規授權的學名藥替代原則。 ([nhi.gov.tw](https://www.nhi.gov.tw/ch/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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