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依據藥事法,對於藥局的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B藥局如要販售第一等級之醫療器材,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
C凡取得藥師執照之藥師所親自主持之藥局,即可兼營中藥之零售業務
D無論是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且有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者,都可向轄區衛生局請領藥局執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對藥局之設立、經營業務範圍與資格條件之規範,涵蓋藥品鑑定、中藥業務、醫療器材兼營以及藥局執照申領要件。
選項分析
-
選項A
法規明文:「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出自《藥師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符合題意,因此正確。(6laws.net) -
選項B
《藥事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且無須另行申請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一定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常指Class I(第一等級)低風險器材。因此正確。(s6law.com) -
選項C
《藥師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須「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其所主持之藥局方得兼營中藥調劑、供應或零售。題目未提及修習條件,表示凡取得藥師執照即可兼營,與法規不符,故為錯誤選項。([6laws.net](https://www.6laws.net/6law/law/%E8%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