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一年,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 住居所及電話等資料
B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及電話等資料,因屬客戶 個人資料,得不予提供
C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D藥品廣告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品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時,因藥品廣告已有核准有效期 間,須待原核准之廣告屆期展延時,始得令藥商改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廣告屬《藥事法》第七章「藥物廣告之管理」範疇。重點條文在第66條(刊播前核准、危害時得即刻停止)、第66條第2段(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以及同條末段對「傳播業者保存廣告委託資料與配合稽查」之要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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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第66條明定「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等資料」(judicial.mywoo.com)。題目寫「一年」,與法條「六個月」不符,故錯誤。 -
選項B
同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judicial.mywoo.com)。個資並非拒絕理由,故此說錯誤。 -
選項C
第66條第2段載明「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president.gov.tw)。與題意完全相符,為正確敘述。 -
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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