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醫療器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其製造或輸入者,處行政罰鍰
B超過有效期間者,其製造或輸入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C經依法認定為第三級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回收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D含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其製造或輸入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聚焦「醫療器材管理法」中對於不良醫療器材的定義、處罰及回收機制之規範。包含
- 第八條對不良醫療器材(含性能不符、過期、含有害物質等)之分類
- 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對應不同情節之刑事與行政罰則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中對應不同等級之回收期限
選項分析
-
選項A
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屬第八條第四款不良醫療器材,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範疇,無須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故此敘述正確。(zh.wikisource.org) -
選項B
「超過有效期間者,其製造或輸入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事實上,過期醫療器材屬第八條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適用第六十四條行政罰(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非刑事責任,故此敘述錯誤。(zh.wikisource.org) -
選項C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