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何者不是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所列之排除條款?
A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B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
C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其他人負責
D因使用管制藥品而受害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藥害救濟法第13條所列之「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排除條款,重點在比較選項與法條條文內容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根據藥害救濟法第13條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共有十款排除情形,包括: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org.vghtpe.gov.tw)
- 選項A「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與第13條第九款文字完全相符,屬排除條款之一,故為可得救濟的禁用事由,不是答案。 ([org.vghtpe.gov.tw](https://org.vghtpe.gov.tw/vhtt/freePag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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