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藥學六(第2次)

某藥師登記執業於臺北市,但於桃園市某建築物之看板代言某藥品,超出該藥品核定之適應症,致誤導消費者誤信而購買。有關上開情事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由臺北市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B可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移付懲戒
C藥師不服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向衛生福利部請求覆審
D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以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藥師法》第21條所規範之藥師懲戒事由及移付程序,並進一步考察主管機關與藥師公會在懲戒移送、決議後執行與覆審管道的法律分工。

選項分析

  • 選項A
    《藥師法》第21條明訂,藥師如「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屬應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之情形(lawtrace.tw)。藥師登記執業地為臺北市,需加入「臺北市藥師公會」並且該公會有權依此條款將違規者移付懲戒,故此選項正確。

  • 選項B
    雖然主管機關可移付懲戒,但「主管機關」依《藥師法》第3條定義,在直轄市為該直轄市政府;藥師執業登記於臺北市,其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非桃園市政府衛生局(lawtrace.tw),因此不能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移付懲戒,此項錯誤。

  • 選項C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19條規定,被懲戒藥師對懲戒委員會決議不服,得於送達次日起20日內,向原懲戒委員會請求覆審,原委員會再將全案送交中央設置之「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議([law.moj.gov.tw](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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