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醫師調劑之規定,何者正確?
A所聘藥師離開調劑處所時,醫師得親自調劑
B醫師於調劑後,須在病歷上簽名,並加註日期
C限調劑自開含麻醉藥或毒劇藥之處方
D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之醫師,不具調劑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醫師調劑權規範主要依據《藥事法》第102條,並須考量醫師執業資格依《醫師法》第5條之限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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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所聘藥師離開調劑處所時,醫師得親自調劑」 《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醫師於全民健保實施滿2年後,僅得於「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下調劑藥品,並無規定「藥師暫時離開」即屬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故此說法錯誤 (6la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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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 「醫師於調劑後,須在病歷上簽名,並加註日期」 簽名註日期的義務屬於藥師調劑後在處方箋上之保存要求(如《藥師法》第18條),並非醫師於病歷上紀錄調劑之規定,醫師調劑後無此病歷簽名義務,故選項錯誤 (presiden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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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 「限調劑自開含麻醉藥或毒劇藥之處方」 《藥事法》第102條並未限於含麻醉或毒劇藥品之處方,任何醫師自開處方只要符合設備與地點或急迫情形等要件,皆得調劑,其適用範圍並不限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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