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1次)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定之處罰,下列何者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A行政罰鍰
B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C沒入銷毀違規產品
D違反廣告規定情節重大者,應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將主管機關分為中央(衛生福利部)與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於第26條明確規範各級主管機關的處罰權責分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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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行政罰鍰
根據本法第20條規定,違反宣傳或廣告規定者可處罰鍰,執行機關為「主管機關」,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此處分(laws.taipei.gov.tw)。 -
選項B 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本法第26條明文:「除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顯示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許可證僅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地方政府無此權限(laws.taipei.gov.tw)。 -
選項C 沒入銷毀違規產品
本法第18條授權「主管機關」對違規產品沒入銷毀,而主管機關定義包含地方政府,故地方主管機關得為此處分([laws.taipei.gov.tw](https://www.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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