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某診所聘任甲藥師負責藥局業務,甲藥師休假由乙護士代理,錯給藥物引起病人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診所負責醫師負有醫療法之責任
B乙護士執行藥師業務,違反藥師法第 24 條規定
C甲藥師因休假不在場,得屬藥師法第 12 條拒絕為調劑之正當理由規定,可以減免責任
D甲藥師違反藥學倫理規範,可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我國《藥師法》與《醫療法》對藥局業務中「專業職責不得逕行委任」與「醫療機構及負責醫師的附隨義務」、以及《藥師法》對藥師拒絕調劑的正當理由、未具資格者執行藥師業務的法律責任、與藥師倫理懲戒機制的規範。

選項分析

  • 選項A
    《醫療法》第57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專門職業法規執行業務,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資格者執行特定業務;第103條第3款明文:「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處以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同時得對負責醫師廢止醫師證書或停業處分;另第82條亦規定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因執業過失致病人損害,負民刑事賠償責任。某診所若讓乙護士逕行調劑,屬「聘僱或容留未具資格者執行業務」,負責醫師必須承擔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選項A敘述正確。 (law.moj.gov.tw)

  • 選項B
    《藥師法》第24條:「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乙護士非藥師卻逕行調劑,明顯違反此條,選項B正確。 ([pre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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