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醫師於下列何種情況,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A教學醫院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醫師,診治癌症病人所開麻醉藥品處方
B醫院醫師為診療目的,具備藥事法規定之調劑設備
C非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診所醫師依病人需求
D診所醫師於醫療急迫情形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藥事法》第102條關於醫師「自開處方親自調劑」之法定要件與適用範圍,包括醫師必須具備調劑設備,且僅限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下,方得依自開處方為藥品調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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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說明:教學醫院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醫師,診治癌症病人所開麻醉藥品處方。
分析:《藥事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醫師得依自開處方親自調劑,須「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但第2項又規定,健保實施滿2年後,僅限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方得自調劑,且管制藥品(如麻醉藥品)調劑通常由醫院藥局(具管制藥品使用許可)負責,醫師本人並非直接調劑主體,故此情況不符合第102條適用前提。 (laws.taipei.gov.tw) -
選項B
說明:醫院醫師為診療目的,具備藥事法規定之調劑設備。
分析:雖然醫院醫師可能具備調劑設備,但自健保實施滿2年(自1995年起)後,僅限前述兩種例外情形,可自調劑;一般醫院並非公告無藥事人員之偏遠地區,若非面臨急迫情形,仍須經由藥師調劑,故不可任意自調劑。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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