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之規定,藥商藥局普查應由下列何者多久辦理一次?
A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年
B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年
C衛生福利部;二年
D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一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中關於藥商及藥局「普查」的主管機關及辦理頻率。需依據法規條文正確區分中央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職掌,以及規定之「定期辦理」頻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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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年
錯誤。「藥商及藥局普查」的主管機關並非中央食品藥物管理署,而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雖然頻率一年正確,但機關錯誤 (law.moj.gov.tw)。 -
選項B: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年
完全不符。中央健康保險署主管業務與健保給付相關,非藥商藥局普查之機關;且頻率「二年」也非法定規定。 -
選項C:衛生福利部;二年
雖屬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之一,但「藥商及藥局普查」職權在地方政府,且法定規定為「每年」辦理一次,不是二年一次。 -
選項D: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一年
完全符合:法條明訂「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73&pcode=L0030001&utm_s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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