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標示事項?
A品名
B全成分名稱
C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D如屬特定用途化粧品,應標示所有成分之含量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與內容,並著重「特定用途化粧品」與一般化粧品在標示內容上的差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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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品名」
法規明定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品名,屬第一項標示要件之一。此為必要項目,不可缺少。
(laws.taipei.gov.tw) -
選項B「全成分名稱」
法規第五款規定化粧品必須標示全成分名稱(INCI),且可用英文標示;特定用途化粧品還要「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但仍須先標全成分名稱。
(laws.taipei.gov.tw) -
選項C「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法規第七款明定「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進口化粧品需標註原產地國。
([laws.taipei.gov.tw](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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