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1次)

某化粧品宣稱可治療褥瘡,係違反藥事法之下列何規定?

A未申請藥物廣告
B非藥物不得宣稱療效
C未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D未取得藥物製造許可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考題核心在於《藥事法》第69條對於「非本法所稱之藥物」於廣告或標示上不得宣稱具醫療效能的規定,即非藥物(如化粧品)若宣稱能治療或預防疾病,即構成違法。

選項分析

  • 選項A 未申請藥物廣告
    《藥事法》第66條規定,藥商於刊播藥物廣告前,須先向主管機關送審核准;但本題標的是化粧品,並非「藥物」範疇,不適用藥物廣告審核程序,故此選項不符本題違規重點。

  • 選項B 非藥物不得宣稱療效
    《藥事法》第69條明訂:「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化粧品若宣稱可治療褥瘡,正是以非藥物宣稱醫療效能,正好違反此條文規定。(lawplayer.com)

  • 選項C 未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化粧品廣告雖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向傳播業者繳驗證明文件,但該規定針對廣告審驗流程,重點在於程序合規,並非針對宣稱療效的實質內容。題目問的是宣稱治療功效,應以醫療效能宣稱禁止條文為依據,故此選項非最佳。([fda.gov.tw](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chk=2868a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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