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師繼續教育之規定,何者錯誤?

A藥師執業,每六年應完成繼續教育 120 點之積分數
B在醫學院及藥學專科未修習滿中藥 17 學分,可利用每年繼續教育補足中藥課程標準所需學分,從事中藥調劑 業務
C應接受之課程內容包括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等
D應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對藥師繼續教育之積分要求,以及「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間的區別。必須了解:繼續教育積分屬於執業執照換發或延續之需求,不得用以取代學校系統中固定學分要求;中藥課程標準則規範藥學系學生或畢業後非學校教育不足者,需補足指定學分與實習時數才能合法從事中藥調劑。

選項分析

  • 選項A
    「藥師執業,每六年應完成繼續教育120點之積分數」。
    依104年12月30日衛福部令修正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所有醫事人員(含藥師)每六年均須完成120點繼續教育積分,並符合專業品質、倫理、法規等項至少12點的規定 (tccpa.org.tw)。此敘述正確。

  • 選項B
    「在醫學院及藥學專科未修習滿中藥17學分,可利用每年繼續教育補足中藥課程標準所需學分,從事中藥調劑業務」。
    「中藥課程標準」為肇自71年乃至109年會銜教育部令修正之法規,規範藥學系學生(109學年度後入學者須修17學分並附160小時實習;108學年度前入學者仍適用16學分舊制)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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