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某藥局登記有 3名藥事人員執業,但主持藥師登記後即長年居住香港執業,依藥師法之規定,該主持藥師違反下列何項規定?
A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
B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
C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
D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 2 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對「主持藥師」(負責藥局經營與藥事服務之藥師)之執業處所及執業方式規範,重點在於確認哪一規定被違反──當該主持藥師未「親自」在其登記之藥局執業,而長期居住並執業於香港,應屬何種違規情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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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執業處所為之。」但本例中該藥師僅在本地一家藥局完成登記,並未於其他台灣地點執業,故並未同時在多處執業,未違反此條。 (law.moj.gov.tw) -
選項B 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
此為《藥師法》第12條規定,但本題並未提及該藥師是否在調劑業務上予以拒絕,焦點在其執業地點與執業方式,故與此條無關,不構成此次違規。 (6laws.net) -
選項C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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