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後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幾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A1
B2
C3
D5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我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中,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批次製造紀錄保存年限的法規要求。重點在於區分「臨床試驗完成後」與「產品完成後」兩種起算時點,並取兩者中較長者作為最低保存期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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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1年)
法規並未規定僅需保存1年,而是至少要2年以上,故選項A明顯不符第141條規定 (lawplayer.com)。 -
選項B(2年)
依第141條:「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後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因此基準保存年限即為2年,若試驗期間或產品完成後距今超過2年才可銷毀,符合規定 (lawplayer.com)。 -
選項C(3年)
無法看到法規對3年有任何特別規定,且保留期間下限為2年,超過此期間並非最低要求,故3年並非法定基準。 -
選項D(5年)
同上,不符「至少二年」的最短要求,且法規未將5年列為適用於臨床試驗用器材批次紀錄的保存期間。
答案解析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141條明確指出,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批次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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