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物廣告之規定,何者正確?
A藥品廣告之申請限由藥品製造廠或輸入業者提出
B醫療器材廣告限由醫療器材製造廠或輸入業者提出申請
C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D中藥製劑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聚焦於「藥物廣告之管理」法規,特別是《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廣告申請資格與廣告內容必須登載事項的規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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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限定「藥品廣告之申請限由藥品製造廠或輸入業者提出」。實際上,《藥事法》第65條規定,任何非藥商不得刊播藥物廣告;「藥商」定義包含製造業者、輸入業者、販賣業者等所有持有藥物許可證之事業體,並非僅製造廠或輸入業者可提出申請,因此本選項過於狹隘,與法規不符 (law.chienwen.net)。 -
選項B
提及「醫療器材廣告限由醫療器材製造廠或輸入業者提出申請」,雖有類似概念於《醫療器材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但題目主軸在「藥物廣告之規定」,此選項偏離題意且同樣不符醫材法中對申請主體之完整規範(醫材廣告亦限藥商範疇,包含販賣業者),故不正確。 -
選項C
指出「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該敘述正是《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明文規定之廣告內容登載要件,完全符合現行法令 ([6laws.net](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8%97%A5%E4%BA%8B%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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