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1次)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應每幾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A1
B3
C5
D6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第7條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關於藥師繼續教育周期與執業執照換發的法規規定。
選項分析
- 選項A(1年):繼續教育一年一換証並非現行法規要求,法條明文規定為較長之週期,非每年辦理,故不符。
- 選項B(3年):三年制常見於部分專業證照,但《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對藥師規定為「每六年」提出證明,故三年不符。
- 選項C(5年):五年週期亦非該辦法所訂,舊制並無五年一更新之規定,故不正確。
- 選項D(6年):依《藥師法》第7條第二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明訂藥師應每六年完成繼續教育並提出證明文件,以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符合規定,為正確答案(gov.tw)。
答案解析
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修正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同時《藥師法》第7條第2項亦以此為法源依據。因此正確答案為每六年換發一次執照,選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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