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1次)
藥事法所稱之新藥,其安全監視期間為自發證日起多少年?
A3
B5
C6
D7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事法對「新藥」上市後之安全監視(pharmacovigilance)作出明確規範,新藥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發證日)起,必須於一定年限內定期提交安全性報告並繳交總結報告。此期間即為「安全監視期間」。
選項分析
- 選項A:3年
誤解前述安全監視期間。雖然前二年採半年一期、後三年才採年度一期,但總期間為五年,不是三年,因此錯誤。 - 選項B:5年
正確。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自發證日起五年內須提出定期報告,期滿時繳交總結報告,故答案為5年 (law.moj.gov.tw)。 - 選項C:6年
法規並無授權安全監視為六年,故錯誤,推測可能將前二年半年度報告(共4期)及後三年年度報告(共3期)誤算成6年。 - 選項D:7年
無任何法規支持此監視期間長度,故錯誤。
答案解析
依據「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條認定之新藥,自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五年內,須依時程向主管機關繳交安全性定期報告,並於五年期滿時提出安全性總結報告;前二年以每六個月為一期,後三年以每年為一期,共計五年間分八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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