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1次)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幾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
A1
B2
C3
D4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中「行政申復」程序與時效規定,並聚焦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3條對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案件不服處分時,申請人可於何時限內提出申復。
選項分析
- 選項A:1個月
《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申復期間為四個月,而非一個月,因此不符條文規定。 - 選項B:2個月
法條明確規定四個月,故二個月也不正確。 - 選項C:3個月
同樣與法定四個月期間有差距,並非正確答案。 - 選項D:4個月
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3條第1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之規定,為正確答案 (6laws.net)。
答案解析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3條第1項:「依本法申請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或展延,未獲核准,申請人不服者,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因此,申請人若對查驗登記不獲核准之處分不服,必須在處分書送達後4個月內提出申復,逾期則不得再行申復。
核心知識點
- 行政程序法與各類規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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