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1次)

某新成分新藥於 104 年3月1日於日本首度上市,由藥廠甲於 107 年2月1日申請查驗登記,於 108 年10 月1日核准取得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藥廠乙欲提出該新藥成分之學名藥申請時,可於何時提出申請?何時可領到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學名藥許可證?

A107 年3月1日後; 109 年3月1日後
B110 年2月1日後; 112 年10 月1日後
C111 年10 月1日後; 113 年10 月1日後
D108 年10 月1日後;無時間限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藥事法》第40條之2關於新成分新藥(New Chemical Entity, NCE)之「資料專屬保護期間」規定。包括:

  1. 新藥核發許可證後,前3年內他廠不得引用原廠申請資料提申查驗登記;
  2. 自第3年期滿次日起,始得申請查驗登記;
  3. 自第5年期滿次日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學名藥許可證。
    此外,申請人必須於該藥品於外國獲准上市後3年內向我國提出查驗登記,才能享有上述5年資料專屬保護。

選項分析

  • 選項A(107年3月1日後;109年3月1日後)
    × 申請時點「107年3月1日後」即2018年3月1日後就可遞件,明顯提早於核准日(108年10月1日)不足3年,違反第40條之2第2項「核發許可證起3年內不得申請查驗登記」規定。109年3月1日後(2020年3月1日後)發證也錯誤,應為核發起5年後,故非正確答案。

  • 選項B(110年2月1日後;112年10月1日後)
    × 110年2月1日後(2021年2月1日後)為核准日(108/10/1)後約1.5年,未達3年;112年10月1日後(2023年10月1日後)為4年後,非第5年期滿後,錯誤。

  • 選項C(111年10月1日後;113年10月1日後)
    ○ 符合:108年10月1日核准後,3年後為111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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